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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惩处局 #6 女大学生贩卖野生动物案庭审过程被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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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阳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笔录案 由:毕苏叶贩卖珍稀野生动物案及袭警案开庭时间:2024年6月19日14时17分至16时41分开庭地点:第三法庭,第一次开庭合议庭人员:审判长:方娜颖;审判员:张秀英,吴莉书记员:余雨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就位)书记员余雨:请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入庭就座)书记员余雨:现在宣读法庭纪律。(略停一下)根据《龙国法院法庭规则》和《龙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①鼓掌、喧哗;②吸烟、进食;③拨打或接听电话;④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违反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媒体记者经许可,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⑤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②哄闹、冲击法庭;③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④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⑤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书记员余雨:(环视一下整个法庭,然后大声地)全体起立。书记员余雨:(略停一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以审判长为首的审判人员依次进入法庭。)书记员余雨:(转身面向审判长方娜颖)报告审判长,本案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毕。(背)审判长:(略停一下)全体坐下!(与此同时,审判长、两位审判员坐下)宣布开庭阶段审判长方娜颖:(用眼光环顾一下法庭,敲击法槌)景阳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毕苏叶到庭。(进来后站着)审判长方颖娜:现在核实被告人身份。被告人,你是叫毕苏叶吗?被告人毕苏叶:是审判长方颖娜:是否有曾用名?被告人毕苏叶:没有审判长方颖娜:出生年月日?被告人毕苏叶:2002年6月13日审判长方颖娜:民族?被告人比苏叶:汉族。审判长方颖娜:文化程度?被告人比苏叶:景阳理工大学物理系大四在读审判长方颖娜:住址?被告人比苏叶:漠北省审判长方颖娜:你以前是否受过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毕苏叶:没有。审判长方颖娜:你是什么时间被拘留的?被告人毕苏叶:2024年5月16日审判长方颖娜: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被告人毕苏叶:2024年5月24日审判长方颖娜:你是否在开庭前10日收到了景阳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被告人毕苏叶:是。审判长方颖娜:你是否在开庭3日前收到了开庭传票?被告人比苏叶:是。审判长方颖娜:根据《龙国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本院今天依法不公开审理景阳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毕苏叶贩卖珍稀野生动物保护案及袭警案。审判长方颖娜: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名单。根据《龙国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本庭由景阳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方颖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秀英、吴莉组成合议庭,余雨担任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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