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杖臀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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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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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杖臀全刑探秘(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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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作者:曼陀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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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第二期上赵无眠先生的《话说屁股》寓庄于谐,读来十分有趣。不过有一点却写得不对,说"打黄盖用的是'脊杖',即脱衣裤至露出尾脊而杖之,也就是打屁股"。其实,所谓"脊杖"是打脊背,并不是打屁股。看来赵先生对中国这项传统还有所不知,更年轻的读者所知或许更少,不妨再介绍一些史实,毕竟这是至少延续了二千多年的"国粹"。
鲁迅曾赞扬我们的老祖宗格物致知的水平,其中之一就是见屁股上的肌肉厚就择而打之。要考证将打屁股作为一种刑罚开始于什么时候,目前还找不到证据,因为先秦的史料虽然记载了笞、杖、朴、捶、鞭、榜、掠等用不同刑具或不同方式打击身体的刑罚,却没有说明打在什么部位。而从以后的限制性规定看,最初用刑时是可以在背部、臀部、腿部甚至其他部位乱打一气的。直到秦汉之际,处死犯有"谋反"等重罪的人还"具五刑",即先后用五种刑罚――在脸上刺字,割掉鼻子,斩去两脚趾,用竹板或棍棒打死,割下头后将尸体砍碎。如果是"诽谤"等言论罪的,还得先割下舌头。李斯被赵高诬陷后以谋反定罪,就是这样被杀的。要将人活活打死,只打屁股大概太费时间了。
西汉初还通行肉刑,对罪犯施行在脸上刺字、割鼻子、斩脚趾、腰斩等刑罚。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齐国的太仓令(王室仓库主管)淳于公有罪,被押赴首都长安服刑。他的女儿上书,指出死刑和肉刑使死者不能复生,受过刑的人一辈子残废,想改过自新也无路可走,她表示自愿当官奴婢,请求为父亲赎罪。文帝深受感动,令大臣改革肉刑,最后确定将割鼻子改为打三百下,斩左脚趾改为打五百下。但是受刑人常常被打死,幸而不死的也往往致残,所以景帝元年(前156年)下令将打的数量减少为三百下、二百下。可是还是经常打死人,甚至规定的数量还没有打完,人已经死了。到了景帝六年又下令将数量减为二百下、一百下,还作了几项具体规定:刑具用竹子制成,长五尺,阔一寸,半寸厚,将竹节削平,只能打在臀部;用刑过程中打手不能换人。从此打屁股才成为一项最通行的刑罚,此后的变化只是刑具的尺寸大小和打的数量。从规定板子的尺寸、打的部位和数量、限制打手这些措施看,用打屁股取代其他刑罚还不失为一种进步,因为毕竟大多数受刑人保全了性命。
法律的制定是一回事,实际如何执行是另一回事。酷吏或打手的手段之一是在刑具上做手脚,用灌胶、夹金属片、放大尺寸等办法加重板子的分量,用保留竹节、嵌入铁钉等办法增强板子的伤害力。所以历代的刑法都规定板子的尺寸和重量,还专门制作了标准板子,拿到各地比较检查。明朝还规定每年由江南统一生产三千根竹板,发往各地。手段之二是往屁股以外打,如打背部、腰部。但打脊背却往往得到朝廷认可,甚至正式定为法律。据说唐太宗有一次看到一幅人体结构图,见背部内有那么多内脏,下令今后不许再打脊背。但实际上唐代至五代的"杖刑"都包括打脊背,宋代也将"脊杖"列入刑法。明清后才明文规定只打屁股或"臀腿分受",兼打大腿。
如果说这些手段还可以通过法律加以限制或检查的话,另一种手段就只能凭打手的良心了,因为任何法律都无法规定打手用多大的力气,板子打下去的轻重全操在打手手中。经验丰富的打手可以在有限几下中将人打残甚至打死,也可以打上数百上千下而不伤筋骨。明朝的特务衙门招收打手时有一项测验,在一层薄纸下放上砖头,要用标准板子在规定的数量内将砖头打碎,却不能将纸打破。这类打手用刑时自然得心应手,完全可以根据需要打出不同的结果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