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谈录之四 谈谈“去衣受刑”的讲究
- Published on
- Author
- 时巧霞
- Published on
- MFAI分类可能有误
“去衣受刑”的讲究
民国以前的各个朝代的法律,都写明了妓女犯了法或是一般妇女犯了奸罪, 要“去衣受刑”,打背就得扒了上身衣裳,打屁股得脱了裤子打。脱裤子怎么也叫“去衣”?这是因为文言文里,把人身上穿的都叫“衣”。《金瓶梅》里写,潘金莲的丫头春梅,后来做了孙守备(城防司令)的夫人,作伐子要打起先是西门庆小老婆、后来跟家丁来旺私奔吃官司,“官卖”给守备府当丫环的孙雪娥。春梅一定要扒了她的裤子打,管家婆子替孙雪娥求情说:“打多少都听夫人说,小衣就免除了罢!”就还管裤子叫“小衣”。
女的要当外人脱裤子,比扒光膀子还臊的慌。你看咱这地方,小媳妇奶孩子,当人亮着奶子并不在乎,可下身呢,别说露出让人见到了,连隔着裤子摸下都不行的。等到明朝专兴打屁股,女的当官受刑,该“去衣”的就得脱裤子,妓女反正能豁出去,良家女子常有没等来抓就先上吊跳井的。脱了裤子打光屁股,不光是丢人,还准得打得皮开肉烂,长好也得落下疤痕,这叫板花。带着板花的女的,人见得到的,就知道她不是当过妓女,就是搞过破鞋。你要说了,那犯了别的罪的女犯人不也有判打屁股的吗?就算不脱裤子,就一定不落下板花吗?你得知道,那时还有拿钱赎刑的规定,那时女的就是在堂上抛头露面也觉得大大的丢人了,不是穷到连借钱赎刑都没处借的,没有一个为了心疼钱,愿意趴在大堂上捱打的。只有判了该“去衣受刑”打屁股的,法律规定不准拿钱赎。这是为了一定要罚这种女的出丑。还能在她的骚腚上打上印记,就赶上宋朝在重罪犯人脸上刺字似的。所以宋朝小说里就写到,当时拐卖良家妇女,有一个绝招。把女的拐到手以后,先把她裤子脱光,狠狠打一顿屁股板子。这样再卖出去,买主见她屁股上有板花,她就说自己是好人家女子,买主也认为是她撒谎,有口难辩。
不过,封建BANNED也有封建的好处,当官的在大堂上装也得装一点德性。 要是女的脱裤子把B眼也亮出来,官的面子也不好看。还有迷信的说法,连大堂都得沾上晦气。所以,那时女的知道要在堂上脱裤子捱打,事先得在里面穿一条很短的短裤,或是系上骑马布,也就是月经带。到往地上一趴,拉下她的裤子来,掌刑的只要看她屁股露出来,就不再剥她的小裤衩,更不会抽掉她的骑马布。可要事先没准备,那就不客气。象我夜儿个刚讲过的那个逼死大老婆的,叫珍哥,起头以为阔少花了钱,不会判刑,可县官不受贿,头堂开审,就定她的死罪,还判打二十五板。她毫无准备,必是贴身穿的裤子不是能露着屁股的小裤衩,捱打的时候就脱得精光,书里写是“甚不成光景”。
本来,这种办法只衙门里通行的“不成文法”。到了清朝, 就成了《大清律》里面的明文规定了,在“去衣”下面注明了“留kun”, 这个字一般字典里查不到,是衣字旁加个军,本来是指有裆的裤子。想起来,这个文绉绉的说法本意只是要讲明别让女犯人的B眼露出来。不过也可以说成是可以留一条单裤,连屁股也不露出来了。象昨天讲的那个全姑,她头一回捱四十大板,让她留的一定不是小三角裤衩,而是至少能包住屁股的短裤,第二回她才能想出那种作弊的法子。可她因为作弊给发现了,就连短裤也剥掉了,啥也不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