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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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考
首先要交代一下,“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余罪单衣决罚”这其中的是清朝的“善意创举”,因为明朝的律法里是没有此小注的。
中国古代在对〖通.奸〗女人动用酷刑的时候,一般都要〖裸.体〗示众,并且不准收赎。魏晋三国时期的法律规定:男女不以礼交,皆死。同入斩刑,去衣〖裸.体〗,男女亵见。(《魏书・刑罚》)。女人“〖裸.体〗受刑”的传统,一直延续到清朝。下面,我们参考下几个朝代的性法律:
元律:诸和奸者,杖七十七;有夫者,八十七。〖诱.奸〗妇逃者,加一等,男女罪同,妇人去衣受刑。(《元史・刑法志・奸非》)
明律: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余罪单衣决罚。(《唐明律合编・明律・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清律: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留裤)受刑,余罪单衣决罚。(《大清律例・刑律・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这里的“去衣受刑”,明人雷梦麟在《读例琐言》中的解释为:奸罪去衣,恶其无耻也。清人黄六鸿在《福惠全书》中的解释为:奸妇去衣受刑,以其不知耻而耻之也。同样的解释见诸于徐哲身所著《大清三杰》的第九十七回《公谊私情彭公护命妇,学肤花貌钱氏受官刑》,内文中徐春荣道:“若是奸案,本人既已不顾廉耻,与人犯奸,国家也就不必再去保她廉耻了。”
可见,所谓“去衣受刑”,正是用“示众”来惩罚女人的“无耻”,以让她感到“羞耻”。这么说来,妇女〖裸.体〗受刑时,无赖子弟便有了一个大好机会可以跑到衙门观看。如是羞辱之后,女人就可能“不胜羞愧而死”了,事实也确实如此。
言归正传。对比上列三朝律例,可见是清朝时加上去的(不过明朝妇人犯奸自忖当去衣受杖的也可以事先用骑马布之类的包住见不得人的臀部露腿受责,如《醒世姻缘传》中珍哥受杖篇的记述)。对此,有的解释是这样的:清朝为了体现出比明朝更多的“仁义道德”,所以在《大清律例》的“小注”中于“奸罪去衣受刑”里加了“留裤”二字。大家一致认为,在对女人动用酷刑的时候,可怜可怜她,在把她衣服剥光的同时,给她留下了那么一条裤子。这种仁爱之心、恻隐之心,实在是充分地体现了我们这个“礼仪之邦”的伟大、悠久、文明、仁义、道德!
现在,我们就来探讨下本文的关键词――留裤。
裤 ,繁体为,音kù,【名】,形声。从衣,库声。本义:裤子。古指套裤,今为成人满裆裤及小儿开裆裤的通称。同本义。大清律例中的“裤”指的则是内裤(其义同“T”),具体的例子如清袁枚《新齐谱》卷十六中记载的“全姑”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