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益责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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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益责妾
序言
先交代一下李益。
李益,唐代著名诗人,字君虞,凉州姑臧(今甘肃武威)人,大历间进士,累官至礼部尚书,工七绝,擅长边塞诗(名作《夜上受降城闻笛》尤为笔者所爱。)
话说这位才子在当时不仅以才华出名,更是以善妒闻名于世,两《唐书》本传中用笔最多处是他的“防闲妻妾”,现将新旧《唐书》等典籍中相关记载摘录如下。
《旧传》云:“少有痴病,而多猜忌,防闲妻妾,过为苛酷,而有散灰扃户之谭闻于时,故时谓妒痴为李益疾。”《新传》云:“少痴而忌克,防闲妻妾苛严,世谓妒为李益疾。”《直斋书录解题》云:“旧史本传称其少有痴病,防闲妻妾过于苛酷,有散灰扃户之说闻于时。故时谓妒痴为李益疾。”《唐才子传校笺》认为此说盖受《霍小玉传》影响,有违实情,未见妥当。《补笺》据证考此说在当时即以流行。《全唐文》卷六三四李翱《论故度支李尚书事状》云:“近见采石副使刘侍御,说朝廷公议,皆云李尚书性猜忌,甚于李益。……推此以言,即性猜忌,不甚于河南李少尹详矣。”李尚书名李元素,元和五年卒,《旧唐书》有传,河南李少尹即李益。可见李益之猜忌在其在世时已为人所共知,至“朝廷公议”引为典型。旧史实有所本,非仅据小说家言。
李益之妒状在《霍小玉传》中载之甚详。其对待原配卢氏“而后往往暴加捶楚,备诸毒虐,竟讼于公庭而遣之。卢氏既出,生或侍婢媵妾之属同枕席,便加妒忌,或有因而杀之者。……”
由以上记载可知,才子李益在妻妾面前的面目着实可怕。李益对待其名门出身的原配卢氏“往往暴加锤楚,备诸毒虐”,对妾更是残忍,“或有因而杀之者”……因妻法律地位高,且出自名门,尚止于毒打,而地位大大低于妻、几于奴婢等同的妾若是惹恼了这位诗人,遭遇的可不仅仅是毒打了,而是有性命之虞!
唐代法律制度相较以往朝代健全得多(《唐律疏议》乃中华法系之典范),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罚也有详细规定,有意者可看《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律》,其中有关于丈夫殴打妻、妾,妻、妾殴打丈夫的处罚细则,差别巨大,简单讲两句,夫殴妻,只要没伤,不受法律制裁,而妻殴夫,无论伤与不伤,都要徒一年!徒刑在唐代可是重刑!(五刑为:笞、杖、徒、流、死),而妾的地位更低,只要骂老公,处罚都是杖八十!
不过,这些属于“家庭暴力”的行为需要当事人自己去官府告,官府才受理,也就是现代所谓的“自诉”案件,而在妇女地位低下的古代,能有多少女人主动去官府告丈夫呢?除非像李益原配卢氏那样,实在是**待得受不了了,而且娘家是大族,有人替她出头才得以离婚解脱,至于那些地位几等于奴婢的妾们,被打死也无人过问!所以,才子、诗人、官僚李益才敢对他的妻妾横加暴虐。
还好,如李益等在唐代诗人中算是比较罕见的,更有王维这样妻亡不再娶,有元稹这样善待妻妾的诗人,总算没破坏唐代诗人们的整体形象。
附带李益名作《夜上受降城闻笛》。
回乐峰前沙似雪,受降城外月如霜。
不知何处吹芦管,一夜征人尽望乡。
家庭暴力(造成死亡的除外)在唐代属于自诉案件。丈夫殴打妻子,需要妻子去告才立案,妻子殴打丈夫,需要丈夫去告才立案,所以……古代家庭暴力是相当多的。
诅咒
说到李益的暴戾癫狂,不能不提到一个人――霍小玉。(1)
若从父系来说,霍小玉出身高贵,是李唐宗室霍王爱女,从母系来说,则甚为卑微,其母乃霍王婢女,高贵与卑微交杂的血统导引了小玉的悲剧命运。小玉于父亲在世时甚得宠爱,然而霍王一过世,众嫡兄不容小玉母女,分了些钱财给母女后,将其赶出王府。无以自托的小玉母女沦入倡家。
某一日,二八少女霍小玉遇到了年始弱冠的新科进士李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