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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的人文学科及文史研究集 #3 打屁股、威慑与功利主义—以古典主义犯罪学角度出发剖析打屁股是否是有效的教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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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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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主义犯罪学认为人的自由意志决定了犯罪行为,因此,古典主义提倡严刑峻法,即通过提高犯罪代价,也就是惩罚,来威慑并预防犯罪的发生,新加坡的鞭刑其实就是这种古典主义犯罪学思想的体现。惩罚越严厉,就越能控制犯罪行为。古典主义犯罪学巨头边沁在其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提出,人性是趋乐避苦的,“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边沁的功利主义演算(hedonistic calculus)便是这一思想的结晶。他提出,人们会在犯罪时在潜意识中评估可能带来的快乐与痛苦,当快乐大于痛苦时,犯罪行为就更有可能发生。

倘若我们直接套用功利主义演算,就不难发现,只要打屁股力度提高到一定程度,形成威慑,就可以通过打屁股制止某些行为的发生。尽管在Arthur & Mark(1981)中(见旧文“驳《打屁股综论》”),研究人员发现,非体罚手段在确保孩子服从方面同样有效,但是不可否认体罚手段仍然是最直接、最简单的管教方法。且若打屁股的力度与伤害提高,则很大可能会增强其效力,并最终达成目的。

另一个古典主义犯罪学思潮犯罪一般理论(general theory of crime)认为只有当犯罪倾向与犯罪机会同时出现时,才会产生犯罪。然而,由于大多数形式的犯罪都不缺机会,因此决定性因素是潜在犯罪者的“犯罪性”,即犯罪倾向。该理论认为犯罪源于人们“追求短期满足”的倾向,而并非考虑长期后果。而对短期满足的追求与否取决于人的自控力,自控力弱的人自然追求短期满足。因此,我们可以大胆做出假设,当通过打屁股的手段进行惩罚时,尽管短期痛苦可能会压制短期满足的倾向,但其底层逻辑,即自控力,始终不变。而自控力不变则意味着打屁股并未能起到提升自控力,降低倾向的作用,也就没能达到既定目的。而自控力强弱则取决于家庭的培养与教育环境的影响,尽管通过体罚的强制手段可以影响自控力,但不可否认体罚并未能根本的改善低自控力的情况。

作为总结,尽管在形成威慑或抑制短期满足倾向的前提下,打屁股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方式,但不可否认,正如旧作“驳《打屁股综论》”中论述的一样,其他方法仍然具有可替代性,且研究并未证明打屁股在相同情境下具有较高效力,如爱达荷州立大学的研究就表明非体罚手段在确保目标服从方面同样有效,因此,我们不能简单的根据古典主义犯罪学的观点对打屁股做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