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的人文学科及文史研究集 #5 关于‘浅论恋童癖的成因’一文在某群被管理挂了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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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尊重该群环境及群友的前提,我不会提及该群的名字。同样,出于尊重隐私的原则,我们就称呼这位挂我还不打码的哥们叫“L.D.”吧“L.D.”是一位年龄在20-23岁的年轻男性个体,未婚,就读于某铁路相关大专院校,以上所有信息均为“L.D.”在原群内自行公布,长期以来,“L.D.”在该群前身发表相关恋童言论,多次言语骚扰群内未成年及成年女性群友,并长期意淫未成年女性群友,并诱导群内未成年群友在家人面前露出,不断询问各女性群友被打经历,长此以往,便被一些极具正义感的老哥冲了。而该老哥在与“L.D.”的讨论过程中展示出了扎实的法学功底与对恋童癖话题的深入见解,因此,本身就从事相关行业研究的我与该群中冲了他的老哥进行了沟通,并将我们的讨论付诸文字,写就了“浅论恋童癖的成因”一文。“浅论恋童癖的成因”一文全文并未点出“L.D.”的名字或其他相关群友的名字,也并未提及任何涉及该群的信息与内容,我本人长期在惩教行业实习并工作,从事罪犯改造相关项目,长期以来接触了不少恋童癖/猥亵相关罪犯,我本人希望通过改造的方式影响并改变相关群体,而若要进行彻底改造,就必须要发掘该群体的成因,加之本科阶段我辅修了心理学,重点研究有关性及恋童癖相关心理问题,因此,才写作了此文。然而,恼羞成怒的“L.D.”在建立新群后,多次诋毁本人,并言之凿凿,称本人的文章在“阴阳”他,且他与本人有“个人矛盾”。随后,在未打码的情况下在该群内公布本人的QQ号等信息。尽管出于尊重前群主(现管理员之一)的原则,本人不会直接对该群展开攻击或者公布“L.D.”的个人账号甚至其他个人身份细节,但这并不代表本人放弃反驳“L.D.”的权利,碍于时间限制,本人只能选择“L.D.”的一个观点进行反驳,因此就从最基本的开始,即,什么是恋童行为。“L.D.”认为观看未成年SP视频,如“神秘男孩”系列“,不属于恋童行为。然而,相关研究,如Plante(2006),就已经证明了SP作为SM中的重要元素,通过对场景、符号、背景和矛盾的色情化产生的与性癖及性本身的连接(McClintock, 1993, p108)。这些研究充分证明了SP与性的紧密联系,而未成年SP视频亦存在此种联系。此外,未成年SP视频中或多或少都会有性器官等部位的展示,这进一步加深了其与性本身的联系。再者,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这类视频本身就属于儿童色情(Child Porn)内容,如再进一步细分,则属于’Child abuse material‘ (虐童内容),而之所以使用’Child abuse material’ 而非‘Child Porn’则是因为西方法律普遍认为这一短语是不准确的,使用’Child abuse material’ 可更准确地反映罪行的严重性和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并会展露出受害者受害的合理性和顺从性,也会展示施虐者的合理性(即,你情我愿);同时,这还会让人联想到儿童摆出“挑逗性”的姿势,而不是遭受可虐待。如澳洲法律就规定持有涉及虐童内容(原为持有儿童色情内容)的照片或视频将被以恋童罪逮捕。下图为“L.D.”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