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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对鞭笞(即打屁股)的记录源于历史之初,:在 《旧约.申命记》中,就记录了将鞭笞作为犯罪的惩罚形式:1. 人若有争讼,来听审判,审判官就要定义人有理,定恶人有罪。2. 恶人若该受责打,审判官就要叫他当面伏在地上,按着他的罪照数责打。3. 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过数。若过数,便是轻贱你的弟兄了。而在其后的罗马时代,鞭笞已经发展成为了一门技术,罗马法中规定了不同的鞭子用于不同的罪行,如:被用于轻罪的ferula(扁平皮带),被用于重罪的Scutica(用绳子扭成的鞭子)等。西方最早的以性、色情为目的的鞭笞记载源于古罗马的色情文学作品《萨蒂利孔》,其中记载了一种名为荨麻刺激法(Urtication)的性刺激形式,人们通过使用荨麻抽打臀部,以治疗阳萎、瘫痪与顽固性嗜睡症。英国则于1530年颁布了鞭刑法案,英国各地的城镇乡村都竖立了鞭刑柱。而在一战前后,英国的鞭刑判决数量得到了显著的增加,1912年,针对14岁以下儿童判决鞭刑的数量约有2000例,而在1917年,这一数字已经增加到了5000例。一位地方法官有权下令对8-16岁的青少年鞭打6下,这一时期的鞭笞大多由桦条进行,儿童会被绑在三脚架上接受鞭打,鞭打会在私室中进行,并会有法医陪伴,给予必要治疗。因而,20世纪初期,欧洲社会开始全面考量在司法实践中使用桦条与九尾鞭执行体罚的问题。在此期间,为了论证鞭笞可能带来的危害,欧洲的心理学家、人类学家与社会学家们进行了大量详细的研究,本研究集所引用的生物学方向研究即来自该时期欧洲所进行的一系列有关鞭笞与性快感所关联的研究。西方针对鞭笞性快感的生物学研究建立于神经论调中,西医的相关研究普遍认为臀肌区域,即臀部与脊椎末端包含一些神经,而这些神经构建的神经网络与控制性功能的神经相连,鞭笞臀部可以刺激这些神经,并最终通过这些神经刺激勃起中心/性功能的神经,进而引起快感。人类学家乔治.莱利.斯科特在他的著作《体罚的历史》中提出了一个论调,斯科特认为,在性交期间,疼痛与愉悦有强烈的正相关。他提出,性行为中的快感来自于“刺激”,疼痛会产生强烈的刺激,进而导致愉悦。在撇开性行为的情况下,这些性刺激的剧痛会被认为是痛苦。但是,在性刺激前提下产生的剧痛则代表了“爱”,他认为,鞭笞臀部所带来的刺激与在性爱过程中抓挠、啃咬带来的刺激是相同且相通的,并成为了性爱的组成部分。而在心理学家沃尔特.坎农的著作《疼痛、饥饿、恐惧和愤怒中的身体变化》中,他同样提出,疼痛在某些环境下会成为兴奋剂(excitatory),正如饥饿、恐惧在某些环境中同样也很成为兴奋剂而非抑制剂(inhibitory)一样,在痛苦一类的情感中,肾上腺会受到刺激,从而将额外的肾上腺素注入血液中,进而对我们的身体进行刺激。在这个过程中,疼痛实际上是以“压力”(Stress)的形式呈现的,当环境中存在威胁,我们的神经元就会向杏仁核(Amygdala)发送信号,这会激活下丘脑-垂体-肾上腺轴(HPA axis),下丘脑会提醒垂体,垂体会向肾上腺发送信号,肾上腺释放应激激素、皮质醇和肾上腺素,从而为我们的肌肉和大脑提供能量,因而产生刺激。